社保由税务统征,企业如何应对?(超强解析)
全文4077字,阅读时间5分钟
作者:汪忠,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西省律协劳专委主任
编者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据实征收。
实际上,很多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一旦社保由税务部门据实征收后,未依法缴纳社保将被纠正,企业再想不缴纳社保、欠缴社保以及不足额缴纳社保将成为历史。那么,在违法下的利润,将因社保成本增加不复存在或者利润摊薄,这将是所有企业面对的头痛的问题。一旦企业的利润不存在,企业将无法生存,进而影响劳动者就业。但愿不会发生。
作者在上篇文章中介绍到企业参保率低的原因有三种:
一、低收入群体的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原因:1、对延长退休年龄迟延享受退休待遇不持乐观态度;2、多数企业按照社保核定最低基数缴费,即便享受退休待遇也难以维持未来的基本生存条件,对缴纳社保信心不足;3、工资中不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到手的工资都难以改善现有的生活水平。
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1、税收科目多负担重,企业盈利额低,企业难以承担社会保险缴纳的责任;2、实发工资中扣除个人社会保险后,低于同行业标准难以招到员工;3、企业和员工为追求彼此的共同利益,默认不缴纳社保。
三、对于行政或审判部门的原因:社保执法部门如果主动依法履行追缴职权,将与成为企业和员工形成对立,“民不告官不究”就自然形成了常态。如果“民告了,官究了”,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企业“雪上加霜”还是“倾家荡产”,还是稳定就业格局,实践中难以把握。
进而又分析可能的规避形态为何难凑效:
一、不依法。2019年1月1日后,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财金〔2018〕385号)规定,对于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将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还得继续缴。
二、停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停产的,下岗的,仍然要缴纳社保。
三、破产。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属职工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如果你真的就因为全员参保而申请破产,你的破产申请法院会受理吗?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四、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派遣人数比例已经明确,转嫁的风险有限。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均规定,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因此,派遣公司无力消化被转嫁的社保风险。
五、劳务外包。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劳动用工,连带责任是逃不掉的。外包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金税三期的大数据系统中,也无例外地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
六、与拒绝参保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并不因劳动者拒绝缴纳而免除企业的责任。企业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负有补缴社保的义务。
七、解除双重劳动关系人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可以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见,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双重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八、解除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山西部分法院的观点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必须是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依然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对于超过50周岁的女职工,对于超过60周岁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社保部门“拒缴”,税务局会征收吗?还需拭目以待。
九、灵活就业缴费人员,需要解除吗?在企业短期用工中,劳动者不敢奢望企业缴纳社保和企业默认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社保的情形,企业用工中不为少数。税务局如果认可“自愿”下的灵活就业缴费,企业与员工或许都“相安无事”。如果要求该部分人员转入社保,那么企业是该“被迫”选择成本增加还是选择“被迫”解除?
最后,作者还告诫,解除不能轻易,因为有违法解除成本。
在分析原因,分析九大对策后,作者发现皆不可行。怎么办?请看大屏幕,作者是怎么处理的。以下为作者全文。
“解药”在哪里?——税务局统征社保,想说“爱你”不容易
税务局征收社保的前提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密集型的私营企业,“低缴”社保的现状已经无法持续,“据实”缴纳社保又将导致企业难以维持经营,企业在“痛”与“无药”的“折磨”下,劳动者在面临工资只减不增的“窘迫”下,企业或许会与“非精英劳动者”选择“铤而走险”,将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逐步“演变”为非劳动关系。如果彼此之间建立了非劳动关系、或者建立了“无需”或“不能”缴纳社保的“劳动关系”,能否成为一味“解药”呢?
▲非劳动关系的类型是:企业招收超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年满60周岁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和在校实习生。企业无需考虑此部分人员的社保缴纳成本。
▲企业“无需”缴纳社保的劳动关系类型是:小时工劳动关系。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已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小时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系其自行缴纳,用人单位只需负担工伤保险的缴纳。
▲企业“不能”缴纳社保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原用人单位已参保,现用人单位无法重复缴纳社保,但现用人单位存在工伤赔偿风险。
这点“剂量”的“解药”虽难以“治愈”,但不失为一种尝试。
伴随着社保入税政策的不断深入,简单劳动力的“待业”与企业“用工荒”的现状,会因“灵活”用工模式在实务中的不断尝试,成为企业降低社保负担的一种“脱蚕”手段。
如果“简单粗暴”地将劳动关系“演变”为非劳动关系,对于企业而言,除了无需负担社保外,“束缚”企业的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班费、年休假、女工三期、工伤、医疗期、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等权利也可,义务也罢,都将被统统打破,简单且低效能的劳动将随之减少。对于劳动者而言,收入所得无需再被扣除社保、离职不再受三日或三十日的束缚,从之前的被管理者演变为与企业的“平起平坐”。在不减少劳动所得的前提下,由于主体身份改变,还可以将加班、双休、年休假等“无偿提供劳动”作为增加收入的砝码。“倒逼”下的劳动者在无“饭碗”的情形下,又不得不提升自我职业技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优惠也为此提供了更多的创业机会和坚实保障。或许这才是“解药”的真谛。然而,对于劳动者而言,保持不变的是,社保缴纳依然“空白”。这就是古人所谓“是药三分毒”的代价吧。
何以“解药”又能“解毒”呢?私营企业能“活得”,劳动者能“活着”,才是两全其美之策。难吗?试想一下并不难,关键是私营企业老板的“良心”何以让公众所见。
“解药”之“配方”(一):企业建立“新型”劳务关系。这种“新型”最直白的表述就是“平起平坐互通有无”。“对立”的劳动关系将走向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那么,外包是“新型”吗?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均提到“外包”。这里的外包都是以企业作为承载主体。外包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作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指的用人单位,能免除缴纳社保的义务吗?当然不能,但外包企业因具有更加多样的灵活用工模式,对于外包、分包、派遣、承揽、居间、互联网+等形式的用工,必然面临自身税负和实际劳动者的个税分解问题。
“解毒”之“配方”(二):增加劳务报酬。理由如下:1、从企业招聘录用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最低工资逐年提升、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工时制、加班费、年休假、女工三期、工伤、医疗期等,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三金等,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后,节省了大量的用人成本,不涨报酬没有道理;2、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年工作日250天,其余的11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只能用于休息,映射出一种“上班不是自己、下班找不到自己”的心理窘态。若劳动者选择“平起平坐互通有无”的劳务关系,365天的工作日选择权和休息分配权均归属于劳动者,这才能确保“灵活”就业更加“灵活”。如果把365天中115天也用于创收,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增加更是必然;3、劳动关系“演化”为劳务关系后,私营企业“活得”更好了,劳动者“活着”更有“味”了,在灵活人员参保和商业保险不断“为民”的今天,劳动者自行缴纳养老和医疗,购买增值保值的商业保险的日子,应该也就不远了!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社保入税是我国的大政方针,“新型”劳务关系的建立与2008年的劳务派遣一样,只能作为私营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基本的劳动合同制用工依然是不可撼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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